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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浙江宁波宣判一例替考案 “枪手”和考生犯罪未遂双双获刑

发布日期:2019-09-02 访问次数: 字号:[ ]


   本报讯 报名了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又担心自己实力不够无法通过,企图找“枪手”替考,结果还真有懵懂无知的“枪手”被说动了愿意替考,本以为只是一件小事,却付出了惨痛的代价。8月28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代替考试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枪手”和考生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及3000元。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替考”入刑后宁波市首例代替考试犯罪案件。

    35岁的章某在宁波一家工程管理公司上班,2018年年底,因工作需要报名了2019年度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但是报名后她发现,这场国家级考试难度很大,尤其是科目四案例分析,需要把所有实务知识点汇集到案例里面灵活运用,是所有科目里难度最高的。而自己平时工作中对实务案例接触不多,便担心自己无法通过这次考试。

    经过多方打听,章某听说分公司有个女员工杨某的理论考试和实务案例分析都很厉害,便想找她帮忙。章某辗转联系上杨某,提出请她帮忙替考。一开始,杨某果断拒绝。

    但在随后的几个月,章某不断来电求她帮忙,还找了分公司的另一同事进行游说:“章某是总公司负责业务对接的人,以后总有地方要麻烦到人家,你帮她考一次,不管过没过,她都会领你的情,以后我们的业务开展起来也方便。”架不住章某的软磨硬泡,最终在临考前几日,杨某答应帮忙替考最后一科案例分析,其他三科由章某自己考。

    2019年5月19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到了最后一科案例分析,杨某拿着章某的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替考。杨某刚拿起考卷还来不及做题,现场的监考老师就发现这名考生和上午来的不是同一个人,立即将杨某带出考场并报了警。很快,等在考场外的章某也被民警抓获。

    鄞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章某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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