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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宁波宣判一恶势力集团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日期:2019-08-16 访问次数: 字号:[ ]


    本报讯  7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公开宣判。

    2017年以来,以被告人童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周某、董某、袁某、杨某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鄞州区塘溪镇区域内,通过争夺工程、非法采矿等手段获取经济基础,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7年4月,因争夺工程产生矛盾,被告人童某指使杨某等人持刀在某工地随意殴打被害人杜先生,致其轻微伤。同年8月,童某欲通过滋扰工地获得某建筑工程分包权,指使周某、董某等人到施工现场威胁工人,阻碍施工,造成工地停工。12月,童某为争夺采矿利益,指使周某威胁另一非法采矿人徐某(另案处理),要求徐某向其支付好处费。徐某最终被迫向童某支付好处费5000元,并由袁某在现场记录塘渣数量。

    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童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非法采矿,并安排董某、袁某管理现场、记录塘渣数量,非法开采的塘渣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50万元。经浙江省工程勘察院认定,本案侵权行为人非法开采的地块修复治理费用为48万余元。

    此外,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还存在其他威胁举报人、殴打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情节,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5月,公诉机关对童某等5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依法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童某、袁某、董某三人共同支付受损山体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48万余元。

鄞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纠集指挥犯罪集团成员,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还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威胁恐吓、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余四被告人或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多次实施威胁恐吓他人、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童某、袁某、董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仍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对被告人袁某、董某各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童某、袁某、董某共同承担采挖区地块修复治理费用及治理方案编制费用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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