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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多元买的红宝石钻戒鉴定为假?法院:退一赔三

发布日期:2023-04-04 访问次数: 字号:[ ]


二手奢侈品销售专柜,看到了心仪款式的钻戒,反复询问客服确认是红宝石钻戒后,陈某花费3万余元将钻戒购入囊中。但后经鉴定,该钻戒镶嵌的宝石为碧玺而非红宝石。沟通无果后,陈某将专柜经营方宁波某寄售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宁波消保委联合发布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起案子也在其中。

宁波某寄售公司在某大型商场设置了二手奢侈品销售专柜。2021年10月间,陈某在该专柜看中了一宝石钻戒,在与专柜客服人员一再确认该钻戒上镶嵌的宝石为红宝石而非碧玺后,陈某以3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钻戒,销售单上载明商品为“红宝石钻戒”,并载明“假一罚三”等字样。

2021年11月间,陈某在逛珠宝店时,珠宝店员工告知陈某所戴钻戒可能不是红宝石钻戒,陈某遂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碧玺钻戒。

陈某按照鉴定结果要求宁波某寄售公司履行“假一罚三”承诺,但该公司坚称自己销售的二手钻戒都是品牌正品,绝无假货,不同意“假一赔三”。

沟通无果后,陈某遂具状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宁波某寄售公司退一赔三,并赔偿鉴定费损失200元。

被告宁波某寄售公司答辩称:其未实施欺诈,钻戒为正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在和被告客服人员数次沟通过程中,客服人员明确告知该钻戒为红宝石钻戒,只是在原告询问该红宝石是否为鸽血级别时,客服称回答不了。

红宝石和碧玺系两种不同品种的珠宝玉石,其中碧玺也有红色的,红色碧玺与红宝石仅看颜色通常难以分辨,但可通过专业人士或借助仪器检测,原告花费区区200元鉴定费即分辨出,足见在现有条件下很好区分。

被告称其只要保证销售的二手钻戒为品牌正品并非假货即可,但碧玺钻戒与红宝石钻戒在价格上有一定差距,区分这两种不同品种、品质的宝石钻戒正品对于定价及消费者的需求选择会有直接影响。被告仅仅保证为品牌正品,显然不够。

在原告拿到鉴定结果询问被告销售人员时,销售人员立即承认该款钻戒为碧玺钻戒。从该事后反应可看出,其实被告应该是知道所销售的二手钻戒为碧玺钻戒。

作为二手奢侈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奢侈品的来源是否合法、规格品质、瑕疵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这是对消费者负责的应有要求,也是商家诚信经营的基本要求。

综上,鄞州法院认定被告宁波某寄售公司以碧玺钻戒冒充红宝石钻戒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欺诈,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买钻戒款项33000元,支付原告三倍赔偿金99000元,并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200元。

判决后,被告表示服判,主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并表示以后一定会规范诚信经营。

法官说法

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

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欺诈和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欺诈。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如明知或应知商品已过期却不说,明知或应知商品有质量瑕疵却不说,等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非品牌商品说成某品牌商品,将非原产地商品说成某原产地商品,将非优质品说成优质品,等等。

本案中,被告作为二手奢侈品销售经营者,对所销售的二手奢侈品有披露真实情况的义务,消费者亦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被告作为二手奢侈品销售经营者,对所销售的二手钻戒应有适当的检测能力,如自己不能检测也应委托检测,以保证所销售的二手钻戒的品质、质量。

该公司明知或应知所销售的二手钻戒为碧玺钻戒,却说成是红宝石钻戒,并以红宝石钻戒高价销售,使消费者陷入错误消费选择,明显已构成消费欺诈,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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