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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四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日期:2019-04-11 访问次数: 字号:[ ]



近日,由鄞州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172月起,被告人杨某等4人为垄断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某村一处夜宵生意,经事先预谋后,先由杨某等人对夜宵摊主进行言语威吓、挑衅滋事,后由被告人杨某某、朱某等人采用摆放桌椅等方法强占摊位,造成多家夜宵摊多日不能经营。后因无法完全垄断该区域夜宵生意,该团伙遂向六家夜宵摊主强拿硬要数千元财物,殴打对其不服从的摊主三人或打砸相关夜宵摊。

201810,鄞州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等4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

宣判后,杨某等人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杨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交易,又伙同他人强拿硬要,随意殴打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后说理

该案在鄞州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和社会影响,涉案主要行为还处于黑恶案件行为的早期,涉案团伙尚属于黑恶团伙的雏形,司法机关在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较早地对此类犯罪予以打击,属于典型的“打早打小”,有效防止恶势力团伙给人民群众造成更大的危害。

在审判过程中,一审鄞州法院积极开展了退赃退赔工作,同时又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差等因素,虽然认定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行为这一事实,但均不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做到了依法审判和从严打击,体现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应有之义。

 

扫黑除恶小知识:什么是“恶势力”?

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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