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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财产保全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03 访问次数: 字号:[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财产保全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信用担保机构的报备审核、健康有序地工作,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高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暂行)》和我院《关于实行保全案件裁定、实施分离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根据宁波实际,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协调管理。中院司法鉴定处统一对承接全市法院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报备审核、协调管理,各法院对外委托部门接受社会、当事人、机构的信息反馈等协调管理工作。
二、法院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确认。在具体操作办法没有出台前,当前正在承接法院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它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继续为诉讼当事人服务,但必须符合省高院规定的条件要求,分公司不能承接信用担保业务。
四、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额的确定,必须按省高院的规定要求执行,对申请财产保全信用担保标的额超出一个机构规定数的,可以多家联合担保。
五、选择信用担保机构的办法。需要申请财产保全信用担保的当事人,在经中院备案审核通过的所有担保机构中,自由选择,自行联系,办案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核对,不能推荐、指定、参与。担保机构不能在法院内设立服务窗口。
六、收费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各机构在中院参考标准数值(含)以下,与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七、为确保法院财产保全信用担保零风险,承接诉讼信用担保业务的机构每年向中院报备当年机构纳税、盈利、注册资本变动等情况,违法犯罪、较大的社会纠纷等应马上报告,中院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承接法院业务的条件,并签订服务与廉政承诺书。
八、本通知自2o14年10月8日起试行,如与2012年6月下发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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