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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法院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13-10-10 访问次数: 字号:[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7年3月3日在宁波市鄞州区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代院长  张光宏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鄞州区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以及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紧紧围绕区委工作大局,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     
    一、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年来,我院共受理各类审判、执行案件35546件,办结35017件(含旧存)。诉讼标的金额达17.58亿元。其中2006年受理各类审判、执行案件9314件,办结9593件(含旧存)。
   (一)严惩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四年来,我院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严打”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共审结刑事案件4629件,判处罪犯6906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743 人。坚持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和毒品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组织精干力量,依法快审重判,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共审结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697 件,判处罪犯1183人;审结涉及黑恶势力性质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涉枪、涉爆案件98件,判处罪犯210人;审结贩卖毒品、介绍卖淫、传播淫秽物品、赌博等案件159件,判处罪犯228 人,扼制了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的发生,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维护鄞州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我院依法强化对走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四年来,共判处经济犯罪分子95人。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依法适用财产刑,通过判处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等方式,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不让犯罪分子获得非法利益。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46.46万元。坚持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判处此类犯罪分子59 人,推进了我区反腐败斗争和反商业贿赂活动的深入开展。
    刑事审判工作中,坚决贯彻罪刑法定、罪责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确立“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严把案件质量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下功夫,切实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释放”。四年来,对罪行较轻、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974名犯罪分子依法判处缓刑。为经济确有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455名被告人依法指定辩护人。在案件大幅上升的情况下,我院无一件超刑事审限和超期羁押案件。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断完善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的审判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治和帮教工作,以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二)强化调节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四年来,共受理民事案件14242件,审结13971件;受理商事案件6359件,审结6193件。民商事审判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出发,依法公正高效地协调和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案件,共审结此类案件2985件,促进了婚姻家庭和邻里关系和谐;按照中央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部署,精心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依法审理房屋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房屋确权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共审结601 件,规范了房地产市场,推进了城市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801件,坚持“实体公正、效率从优”的原则,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用工行为的规范,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认真审理企业改制纠纷、金融纠纷、公司股权纠纷以及各类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促进我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规范了金融秩序,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为打造“诚信鄞州”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民商事审判注重群体性和矛盾易激化案件的处理,顺利审结了一大批外来移居农民土地承包纠纷、蔺草企业工人尘肺病纠纷、农嫁女劳动力货币安置纠纷等群体性案件,同时还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为区委出台土地征用补偿政策当好参谋,维护了全区社会的稳定。强化诉讼调解,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四年来,民商事案件调解率平均达到69%(含和解撤诉)。
   (三)加强行政审判,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四年来,我院坚持监督和支持并重的原则,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共审结行政案件346件。一是始终抓好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社会保障等涉及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案件的审理,尤其是对群体性行政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二是大力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适时召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行政庭从2004年起建立行政机关败诉案件通报制度,将每年行政机关败诉案件逐一进行通报和分析。2006年初,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也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启动,《宁波日报》为此专门刊发编后语,对我院的做法予以高度评价和提倡,这一做法也在全市范围得以推广。三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处理成效显著。四年共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709件,案件上升幅度较大,尤其是非诉行政拆迁案件任务重,压力大。我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严格审查、充分准备、行动有序、措施有力,同时充分考虑被拆迁人实际情况,保护其合法权益。大量非诉行政拆迁案件得以妥善解决,保障了市区两级重点工程顺利进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06年底,区委还对我院在区交通局地块拆迁一案中的突出表现进行了嘉奖。
   (四)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四年来,我院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要求和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精神,内强素质、外争支持、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执行不力、执行不公的问题,破解执行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共受理执行案件9568件,执结9505件,执行案件标的金额达8.39亿元。2006年案件有效执结率达62.1%,位居全省前列,继续保持了全省“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的称号,2006年被省高院评为全省“破解执行难优秀法院”。
    一是调整充实执行力量,配强执行队伍,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投入力度,强化对执行工作的保障;二是加强执行工作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弥补制度上的漏洞和监管上的缺位。四年来,先后制定了执行案件督办、重点信访案件换人、执行听证、评估拍卖和执行款物管理等10余项规定,加强中止执行、委托评估、财产拍卖以及执行款物等重点环节的规范化建设,确保执行工作环环相扣,规范有序,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审执兼顾工作制度,从诉讼保全措施采取、裁判文书撰写、案件移送执行等细节入手,加强立案、审判同执行之间的相互配合,在法院内部形成合力;三是启动执行威慑机制,执行难问题有效缓解。区委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建立执行威慑体系的实施意见,规定了全区15个职能部门与法院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这一做法得到省委、省高院的充分肯定,省、市法院院长专门批示,并在全省、全市进行推广。我们抓住这一大好机遇,充分利用新机制的优势,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手段和措施。通过对债务人公示曝光等手段,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业、出境和高消费,打压其生存空间,迫使其自觉履行义务。同时,用足用好强制措施,依法制裁抗拒执行行为,共对303 人实施了司法拘留,还进一步加大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刑罚制裁,共有10名被执行人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执行威慑机制的保障下,一大批“钉子案”妥善解决,2005年以前的执行积案基本消灭。
    二、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年来,我院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不断完善司法管理,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内外监督体系,促进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确保了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在收案数逐年大幅度攀升的情况下,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率逐年下降,2006年的改判发回率仅为4.2‰。法官年人均结案数由2002年的93件上升到2006年的126件。
进一步完善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审判机制。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坚持“繁出精品、简出效率”。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推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提高诉讼效率。实施审判提速工程,在法定审理期限的基础上规定“内部审限”,适当缩短办案周期,加快办案节奏。加大裁判文书改革力度,强化对证据的分析和适用法律的阐述,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提高裁判结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积极推进执行工作运行机制改革,以分权制衡为原则,把执行权划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达到相互监督的目的,确保执行公正。
    进一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我院从司法礼仪、程序运行和裁判文书三方面入手,有步骤地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将司法礼仪规范在法院大厅的显示屏上全天滚动播放,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司法礼仪的具体要求,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成立旁听庭审评议小组,对全院审判人员的庭审进行旁听,纠正了庭审中法官形象、庭审用语、庭审驾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了庭审的质量。审委会讨论通过了一系列统一法官自由裁量权、严格审判程序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化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司法公正。
    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力度,成立专门查案小组,逐一对案件质量、裁判文书进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力度,四年来,经再审程序依法纠正原判确有错误的案件6件。二是健全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并努力使各项监督逐步制度化。认真执行人大关于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对我院司法评议工作。高度重视人大监督的案件和人大代表提出的监督意见,实行专人督办,限期回复。通过向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公布举报电话、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聘请廉政监督员、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等形式,形成多层次、全方位 的监督格局,确保了司法权的公正行使。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选任了43名人民陪审员,自2005年5月1日以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共 1112件。
   三、 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干警素质
   一抓思想建设。四年来,我院先后开展了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一系列教育整改活动,着力解决干警在思想意识、审判纪律、审判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全体干警公正审判、司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确立,判断形势、把握大局的能力明显提高,精神面貌、作风纪律进一步改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也逐年提高。
   二抓职业化建设。根据“治院树形象重在用好人”的工作思路,通过公开、公平的人才选拔制度,一大批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法律人才走上中层领导岗位,激发了人才的潜能。针对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多层次职业培训,培养了一批在不同审判领域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业务骨干。队伍的学历层次明显提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干警的比例,由四年前的47.3 %上升到74%,现有硕士研究生15名。干警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三抓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院方针,建立和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将廉政建设渗透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狠抓教育和监督。不断健全队伍管理机制,先后出台了《鄞州区人民法院六条禁令》、《关于加强对干警业外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制度。班子成员更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在廉洁自律方面起到表率作用。我院还聘请了12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廉政监督员,确保监督到位和监督取得实效。
   四、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努力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
   不断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努力为群众提供诉讼服务。我院积极推进立案接待大厅文明窗口建设,实行立案、接访、咨询、查询诉讼流程、传递诉讼材料、收费等“一站式服务”;对有特殊需求的群众,通过双休日立案、电话立案、上门立案等满足其诉讼需求;建立健全导诉制度,将起诉条件、诉讼收费、申请执行、风险提示、诉讼权利义务等印制成《诉讼指南》手册供当事人取阅;建立和完善了假日法庭、午间法庭、巡回法庭和速裁法庭等“四庭制度”,还在案件较多的石碶街道设立巡回审判站,为老百姓打官司提供实实在在的方便。2006年我院的立案接待大厅被省高院命名为“省级文明窗口”。
   大力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四年来,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 248.75 万元。对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等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针对我区外来务工人员多、劳动争议案件多的实际,为民工追薪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为加大对执行案件中生活确有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设立了司法救助基金,为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解决了燃眉之急,这一做法也在全市法院系统得到推广。
   大力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切实解决群众申诉难问题。四年来,共处理群众来信6727件,接待群众来访6139人次。 我院认真做好涉诉上访处理工作,对2000年以来的涉诉上访案件全面排查,对重点涉诉上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专人负责,逐案回复。至2006年年底,28件重点涉诉上访案件全部报结。为了从源头上预防新的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积极推行判后答疑制度,并在立案大厅内专门设立“答疑室”,强化辨法析理工作,力争使当事人胜败皆服。
   各位代表,过去四年,我院较好地完成了日益繁重的各项审判任务,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35名集体和个人立功受奖。其中法院先后被授予集体三等功和先进法院称号;五个人民法庭均被评为“省级五好法庭”,望春人民法庭被评为“省级模范五好法庭”,司法警察大队被省高院授予优秀司法警察大队称号。回顾过去所取得的成绩,我们深深体会到: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上级法院的悉心指导和区政府、区政协的大力支持,得益于法院广大干警的齐心协力、无私奉献和努力拼搏。在此,我代表区人民法院,向理解、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队伍素质还不能很好适应任务需要。个别干警大局意识不强,司法能力不高,不能完全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少数干警群众观念淡薄,工作不够深入细致;队伍廉政建设形势依然严峻,极个别干警违纪违法的苗头仍然存在。二是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少数案件程序把关不严、法律适用和法官自由裁量把握不当;个别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有的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影响公信力;“执行难”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三是审判执行工作日益繁重,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仍然存在。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予以解决。
    五、今后五年人民法院的工作
    各位代表,今后五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的任务更加繁重。2007年及今后一段时期,我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紧紧围绕区委第十二次党代会的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深入推进法院改革,狠抓队伍建设,全力维护公平正义,为建设现代化和谐鄞州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院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服务区委工作大局,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发展为主线,以“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树一流形象”为工作抓手,争先创优,力争进入全省、全国一流法院行列。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我院今后工作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公平正义为目标,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建设和谐社会最根本保证,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责任重大且不可替代。为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任务、新要求,必须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促进公平正义,保障和谐稳定。今后工作中,要把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来检验各项工作的成效,切实增强服务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坚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把每一件案件的审理执行,都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和谐鄞州做出积极贡献。
    (二)以长远发展为目标,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重视抓班子的自身建设,以廉洁勤政的班子带出一流过硬的队伍。进一步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提高领导的决策水平。班子成员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时时处处做干警的表率。要团结全院干警,上下齐心,拧成一股绳。在重要决策、干部选拔等重大事项上,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还要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和忧患意识,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和区委的要求,以更大的胆识、更大的勇气、更大的力度,在更高的层次、更广的范围内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改革与创新,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以提高素质为目标,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改进司法作风,确保法院队伍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全面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既要注意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切实加强对法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教育,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法官抵御各种干扰和诱惑的能力,确保法官的清正廉洁,又要注意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司法技能,增强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能力,增强解决群众问题的能力,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庭审观摩、法律文书评选、案例评析、法官论坛等多种形式,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培养出一支高层次、职业化、专家型的法官队伍。
    (四)以优质高效为目标,大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紧紧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进一步强化审判职能。刑事审判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这一政策准确打击犯罪、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立面的作用。一方面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突出打击重点,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坚决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另一方面要坚持区别对待,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有悔改表现的犯罪人员,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争取更好的矫治效果。民商事审判要注重化解纠纷,平衡利益,在正确把握调解和判决关系的基础上,加大司法调解的力度,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增加和睦团结,降低诉讼成本,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妥善审理行政案件,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重点加强行政审判的协调工作,坚持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遵循“官”民平等、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协调,促进“官”民和谐。继续认真解决执行难问题,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的作用,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积极运用悬赏执行、审计执行、曝光执行等措施,穷尽可执行的财产,依法制裁拒不履行行为,强化执行工作威慑力,进一步提高案件有效执结率,提高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率,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五)以人民满意为目标,大力提升法院司法形象。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贯彻落实省高院“三项承诺”的53条举措。继续认真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便民诉讼体系,进一步完善立案接待大厅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轻群众诉讼负担,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加强诉讼指导,大力推行判后释法答疑,使人人平等地享用司法资源,享受法律的公正。继续认真解决少数案件司法不公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坚持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提高司法活动的公开化和民主化。为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还要进一步虚心接受外部监督。要以今年1月1日施行的人大监督法为契机,认真贯彻监督法的要求,畅通监督渠道,完善规章制度,实现接受人大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同时,要认真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各位代表,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将在区委的领导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更加振奋的精神,干在实处,开拓进取,为建设“法治鄞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十一五”规划作出新的贡献!
 
 
 
 
 
 
 
附:《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的对象包括金钱、货物、工程项目等。
2、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罪刑法定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五条的规定,罪刑相适应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非诉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4、有效执结率:是指年度内有效执结的案件数量和执结案件总数之比。有效执结包括下列方式的结案:(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部分实现后申请执行人单方放弃剩余债权。
5、执行威慑机制:人民法院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探索的一项新的工作机制。是指人民法院联合公安、工商、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工商登记、限制贷款、限制出境、限制购房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6、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是指执行机关依法享有的以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为目的,依职权施行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进行具体执行活动的权力。执行裁决权是指执行机关依法享有的对执行程序中不需经诉讼程序确定的实体和程序事项,依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断或决定的权力。
    7、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或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判一旦生效,诉讼即告终结。因此,再审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8、司法救助:是为解决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而采取的一项救济制度。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实行收取案件诉讼费制度,诉讼收费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但是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决定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9、导诉制度: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人民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而采取的一种司法便民制度。法院在立案窗口以口头、文字、音像等形式向当事人说明诉讼的程序、方法、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通过一系列的服务措施,帮助、引导参加诉讼的公民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10、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不当,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如对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交有效证据,或者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1、巡回法庭、速裁法庭:巡回法庭,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直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审判,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的一种审判方式。速裁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额较小,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指定专人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另行判决的一种审判方式。
12、三项承诺:2006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在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对全省人民作出的承诺,内容是:“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
13、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有关部署,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9日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施行。新办法较原来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而言,主要从五个方面降低了诉讼费交纳标准,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原来4%下调为2.5%;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原来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收费,新办法改为只要不超过20万元,都不用另行交纳费用;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的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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